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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抗議廣場舞大媽現場多人受傷流血 內港兩地廣場舞大媽的區別

不但內地有廣場舞大媽,香港也有,那香港的廣場舞大媽與內地的廣場舞大媽是否一樣呢?其實不是的喲,香港對任何公共活動的噪音控制,不得超過背景音10分貝,而且能得到嚴格執行。正因為在法治的嚴格管控下,廣場舞在香港得以有序、平和繁衍,舞者任其舞,居民也不受擾。反觀廣場舞於內地,這不香港抗議廣場舞大媽現場多人受傷流血,內港兩地廣場舞大媽的區別,內地廣場舞大媽做了什麼呢?

一種由民間自發而起,兼有健身、娛樂、休閒性質的活動,居然發展為民意分割、對立的社會現象,這恐怕讓所有人都始料未及。而且,因廣場舞引發的執法衝突、公眾衝突,在許多地方仍在持續,好惡雙方的對立情緒,似乎很難調和。然而,昨日有報導說,近期在香港的“第42屆全港公開舞蹈比賽”中,一個廣場舞節目居然獲了銀獎,這消息恐怕同樣讓許多人吃驚不已。

莫非廣場舞到了香港就不擾民?或香港居民對廣場舞噪音有更大的容忍度?

顯然並非如此。香港是個法治完善的地方,廣場舞最初時的占道、噪音等也遭到了投訴,但很快便得到糾正。而且,“執法”制止的,涉及房屋署、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等多個部門,員警就更不必說。香港對任何公共活動的噪音控制,不得超過背景音10分貝,而且能得到嚴格執行。正因為在法治的嚴格管控下,廣場舞在香港得以有序、平和繁衍,舞者任其舞,居民也不受擾。

反觀廣場舞於內地,起初確是法規的不健全,對“群眾性活動”的噪音、佔用場地等問題缺乏明確的規範。而更糟糕的是,後來即便出臺了相應法規,也常是一紙空文。一則,廣場舞參與者的法治意識淡薄,“跳個舞也犯法嗎”是普遍性的心態,“法”是虛無的,沒有任何約束力。二則,執法的權責不清。我們的執法,屬“鐵路員警,各管一段”,城市噪音,似乎就是城管、環保的事,其他部門則都“與己無關”。而城管、環保又如何呢?對廣場舞的噪音是否該管,或是否真願意去管,則天曉得。於是,執法軟弱,投訴者求告“無門”,滿肚子怨氣無處宣洩,便只好“群眾鬥群眾”,由此積聚的矛盾對立也愈發地尖銳。

7月6日報導,香港近百名本土派成員在6月28日晚於旺角西洋菜南街,以反對“內地大媽”在旺角街頭唱歌跳廣場舞由鬧事,“愛港行動”到場支持“大媽”。期間有市民、內地人與本土派人士多次對罵起哄,最後更爆發衝突,互相毆打,現場多人受傷流血。